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
根據《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》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
程》等相關規定的要求,作為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
【資料圖】
稱“公司”)的獨立董事,本著謹慎、獨立判斷的立場,現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
第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:
一、關于回購公司股份方案的獨立意見
自律監管指引第 9 號—回購股份》
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》
《上市
公司股份回購規則》等法律法規、規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關規定,審議
該事項的董事會表決程序合法、合規。
轉股,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長效激勵機制,充分調動公司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干
的積極性,有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,促進公司長期穩定健康發展。
股份的實施不會對公司經營、財務、債務履行能力和未來發展等產生重大影響,
不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,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
的情形。
布不符合上市條件。
綜上所述,我們認為公司本次回購股份的方案及決策程序合法、合規,回購
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,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,我們一致同意公司本次
回購股份事項。
(以下無正文)
(本頁無正文,僅為《深圳市捷佳偉創新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
四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》之簽字頁)
獨立董事簽字:
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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